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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作业安全通则

时间:2013-04-24 14:57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
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内从事运行、维修、安装、试验等电气工作的一切人员。 第二条 从事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在工作中正确使用安

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内从事运行、维修、安装、试验等电气工作的一切人员。
第二条 从事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在工作中正确使用安全用具,以确保安全。
第三条 电工作业人员进入港区作业现场作业,要认真执行相关区域的有关安全规定。
第四条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第五条 电工作业人员:
1、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由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上岗操作证。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 必须学会和掌握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3、 必须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逃生自救;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险肇事故、会利用各种器具逃生救人。
4、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每两年复审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条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在工作负责人安排下,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严禁从事安装、维修和操作等项工作。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以及线路情况和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 运用中的高压电气设备的瓷绝缘部分应视为带电体,不可触摸。停用的电气设备在未采取封挂地线和悬挂标示牌之前应视为带电设备。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第八条 变配电部分认真落实“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电气设备倒闸操作模拟制、交接班和按规定路线定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制度。
第九条 任何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危及人身安全或设备安全的行为时,应立即制止。
第十条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须符合附录四、附录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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