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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电用户供用电合同(2)


8、因用电方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家用电器损坏者,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办理。
9、供电企业应履行用电检查职责,不定期检查用户用电。用电检查人员应出示《用电检查证》并按规定程序检查,用户应提供工作方便。供电企业对有危害供电安全、扰乱供电秩序及拒绝用电检查等不法行为者,可当即终止供电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0、其他未及事宜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办理。
11、其他约定:
。 用电方签名(盖章): 供电方签名: 用电方代表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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