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3)
时间:2015-10-25 10:10 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次
(五)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损坏的。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 (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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