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线路防护规定(2)
时间:2014-09-14 13:00 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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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1.5米 35~110千伏--------3.0米 154~220千伏--------3.5米 330千伏--------4.5米 第11条 在未考虑作交通道路的地点,直接在架空电力线路下面通过的运输 车辆或农业机械(包括机上人员)与导线间的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1~10千伏--------1.5米 35~110千伏--------2.0米 154~220千伏--------2.5米 330千伏--------3.5米 如通过的车辆或机械(包括机上人员)的高度超过4米,应事先取得电力线路运行单位的同意。 第12条 在防护区和通道内的防护规定: 七、在防护区内进行开挖、修建、修膳、筑路、架线、疏浚等施工,在线路附近进行爆破施工,在地下电缆的路径上进行开挖、打桩、敷设地下管道等施工,均应取得电力线路运行单位的同意。必要时,运行单位应派人协助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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