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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安全导则(2)

时间:2013-12-18 13:51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
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4.10 软电缆或软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 4.11 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

禁止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
4.10 软电缆或软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
 4.11 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应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
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4.12 插头与插座应按规定正确接线,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
与保护线可靠连接。严禁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4.13 在儿童活动的场所,不应使用低位置插座,否则采取防护措施。
 4.14 在插拔插头时人体不得接触导电极,不应对电源线施加拉力。
 4.15 溶室、蒸汽房、游泳池等潮湿场所内不应使用可移动的插座。
 4.16 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4.17 正常使用时会产生飞溅火花、灼热飞屑或外壳表面温度较高的用电设备,应
远离易燃物质或采取相应的密闭、隔离措施。
 4.18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在使用螺口灯头时,
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
 4.19 电炉、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应选用专用的连接器,应放置在隔热底座上。
 4.20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4.21 用电设备在暂停或停止使用、发生故障或遇突然停电时均应及时切断电源,
必要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4.22 当保护装置动作或熔断器的溶体熔断后,应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并确认
电气装置已恢复正常后才能重新接通电源、继续使用。更换熔体时不应任意改变熔断
器的熔体规格或用其他导线代替。
 4.23 当电气装置的绝缘或外壳损坏,可能导致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时,应立即停止
使用,并及时修复或更换。
 4.24 禁止擅自设备电网、电围栏或用电具捕鱼。
 4.25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4.26 禁止利用大地作工作中性线。
 4.27 禁止将暖气管、煤气管、自来水管道作为保护线使用。
 4.28 用电单位的自备发电装置应采取与供电电网隔离的措施,不得擅自并入电网。
 4.29 当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应立即断开电源,使触电人员与带电部分脱离,并
立即进行急救。在切断电源之前禁止其他人员直接接触触电人员。
 4.30 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断开电源,并采用专用的消防器材进行灭火。

5 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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