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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运行管理制度(5)

时间:2012-02-07 16:23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
第四条 新设备投运以前三个月,应完成运行操作规程(包括临时规程)的编制、审批和印发工作。 第五条 运行设备系统发生变更时,应对规程及系统图予以补

  
  第四条 新设备投运以前三个月,应完成运行操作规程(包括临时规程)的编制、审批和印发工作。
  
  第五条 运行设备系统发生变更时,应对规程及系统图予以补充或修订,并在此设备系统投运前,将修订后的规程及系统图发至运行人员中进行学习。
  
  第六条 现场运行操作规程应根据已发生事故暴露的问题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随时予以补充和修订。
  
  第七条 每3-5年应对现场运行规程进行一次全面修定,设备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
  
  第八条 运行现场应严格执行原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电厂应制定详细的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运行车间(部)应会同生技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执行“两票”全过程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两票”制度的问题。
  
  第九条 运行车间(部)每月应对已执行的“两票”进行整理和分析,并按“两票”标准和合格率统计办法,进行统计和考核。每季厂部应对运行车间(部)的统计进行抽查核实,并注意发现和纠正带有普遍性、习惯性违章的问题。
  
  第十条 各企业应根据设备系统的情况,针对重要操作和复杂操作制订防止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并严格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运行工作中的电气操作、机组启停及单项重大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制。操作人填写操作票,经班长、单元长、值长审查批准后进行操作。监护人任务应明确,严禁代替操作人操作。
  
  第十二条 机组大、小修后的重大试验,应有厂部、运行车间(部)主管领导和技术人员在场监护进行。
  
  第十三条 交班人应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接班人应提前30分钟到达生产现场,按规定进行接班前检查,查阅有关记录,了解设备情况,掌握运行方式。
  
  第十四条 接班前,应召开班前会,然后按岗位在现场正点、全称签名交接。
  
  第十五条 处理事故或进行重要操作未告一段落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第十六条 交班后应召开班后会,总结本班工作。
  
  第十七条 运行人员应按岗位需要,配备手电筒,听针、测温仪等必要的检查工器具。
  
  第十八条 巡回检查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路线、项目、周期进行。厂部、运行车间(部)应定期检查实际执行情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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