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有偿辅助服务补偿的情况。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供电企业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执行配电价格、售电价格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外,电力监管机构还对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管: (一)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电力调度的情况; (二)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 (三)按照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组织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四)对电力市场实施干预的情况; (五)对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营和管理的情况; (六)执行市场限价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用户履行与发电企业签订的有关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章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包括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和与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相配套的相关细则。 第四章 电力市场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市场实行注册管理制度。进入或者退出电力市场应当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