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一个建筑物内的电气装置只允许有一个共用的接地装置,并采取等电位联结,消除或减少电位差。信息技术设备只能通过PE线与共用接地装置连接,并实施等电位联结,以等电位联结系统的电位作为信息技术设备的参考电位 关键词:电气装置 信息技术装置 保护接地 范围
下列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保护接地: -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及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底座和外壳; -电气设备传动装置;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配电屏(箱)、控制屏(箱)、各类箱体操作台等金属的框架; -户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和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等; -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套,穿线的金属管; -电气用各类金属构架、支架等; -电缆桥架、电缆线槽及金属支架; -电涌保护器; -发电机中性点外壳、发电机出线柜和封闭式母线(密集型或空气绝缘型)金属外护层; -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无避雷线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安装在配电线路杆塔上的开关设备、电容器等电力设备。 1.2不需保护接地的范围 下列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不做保护接地: -电气装置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其地板和墙体对地绝缘电阻:额定电压500V时,绝缘电阻不小于50kΩ;额定电压超过500V时,绝缘电阻不小于100kΩ,可使用0级设备。在该场所内,人体伸臂2m范围内,不会同时触及两个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一个外露可导电部分和任何一个外部可导电部分;在伸臂的范围外,该距离可缩短至1.25 m。必需采取措施防止通过外部可导电部分在该场所之外出现电位。 -超低电压(SELV)用电设备; -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它低压电器等的外壳,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起危及人身安全电压的绝缘子金属底座等; -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构架上的设备,如套管等(应保证电气接触良好); -额定电压220V及以下的蓄电池室内的支架; -与已接地的机床机座之间有可靠电气接触的电动机和电器外壳; -双重绝缘的用电设备; -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供电的用电设备,隔离变压器的每个绕组,只供电给单台设备;每个绕组供电给多台设备时,各设备间应做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