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由发电厂、变电所和工业、企业区域内引出的铁路轨道。 七、与已接地的机床、机座之间有可靠电气接触的电动机和电器的外壳。 第2.1.3条 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 二、在土壤中含有在电解时能产生腐蚀性物质的地方,不宜敷设接地装置,必要时可采取外引式接地装置或改良土壤的措施。 三、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四、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第2.1.4条 接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 第二节 接地装置的选择 第2.2.1条 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可以利用下列自然接地体: 一、埋设在地下的金属管道,但不包括有可燃或有爆炸物质的管道。 二、金属井管。 三、与大地有可靠连接的建筑物的金属结构。 四、水工构筑物及其类似的构筑物的金属管、桩。 第2.2.2条 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可利用下列接地体接地: 一、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梁、柱等)及设计规定的混凝土结构内部的钢筋。 二、生产用的起重机的轨道、配电装置的外壳、走廊、平台、电梯竖井、起重机与升降机的构架、运输皮带的钢梁、电除尘器的构架等金属结构。 三、配线的钢管。 第2.2.3条 接地装置宜采用钢材。接地装置的导体截面应符合热稳定和机械强度的要求,但不应小于表2.2.3所列规格。大中型发电厂、110kV及以上变电所或腐蚀性较强场所的接地装置应采用热镀锌钢材,或适当加大截面 第2.2.4条 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的铜和铝接地线的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第2.2.5条 在地下不得采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第2.2.6条 利用化学方法降低土壤电阻率时,采用的降阻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材料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 三、严格按照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工艺施工。 第2.2.7条 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 第三节 接地装置的敷设 第2.3.1条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规定时,不宜小于0.6m。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配置。除接地体外,接地体引出线的垂直部分和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在作防腐处理前,表面必须除锈并去掉焊接处残留 的焊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