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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

时间:2015-12-04 15:33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第 2.0.4 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第 2.0.4 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12 次/a,且小于或等于 0.06 次/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 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6 次/a,且小于或等于 0.3 次/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6 次/a 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 确定需要防雷的 21 区,22 区,23 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 15d/a 的地区,高度在 15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 雷暴日小于或等于 15d/a 的地区,高度在 20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2
第三章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 2.0.3 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 的措施. 第 3.1.2 条 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 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二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 3.2.1 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 ,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 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 5m×5m 或 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 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 3.2.1 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 5m 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 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 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 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 装置内的压力与同围空气 压力的压力差(kPa) 25 排放物的比重 重于空气 重于空气 轻于空气 重或轻于空气 管帽以上的 垂直高度(m) 表 3.2.1 距管口处的 水平距离(m)
1
2.5 2.5
5
2 5 5 5
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 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 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 3.2.1) ,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 3m: 1.地上部分:当 hx<5Ri 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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