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个建筑物或构筑物处如有下列(a)至(d)项规定的可资利用的自然接地极以及符合第250-83(c)条规定的人工接地极,则这些接地极应互相联结以形成一个接地极系统”。这条并非规定必须设置这些接地极,而是规定所罗列的这些接地极必须——纳入一个接地极系统内。它没有只允许将邻近的接地极联结在一起的意思。第250-54条还规定由于某些原因需用多个电源进线,则这些电源应采用同一个接地极系统。它也没有规定如果两电源进线相距甚远可不满足这一要求。 应注意,并未要求每个电源进线分别用单独的接地极来构成电流返回电源的通路。接地极和接地极之间可互相联结,但所有的接地极都——必须互相连通。利用水管作接地极时需在水管入户后5ft(1.5m)距离内进行连接(除非被用作接地极的水管在建筑物内全部是敞露的,并在有合格的维护和监察人员管理的商业和工业单位内)。 第250-83(c)(3)条[人工接地板的施工不正确] 棒形或管形接地板长度不应小于8ft(2.4m),施工时必须将8ft全长打入土壤内。施工完毕后此8ft的接地极如有部分露出地面即构成对电气法规的违反(见照片3 照片中所示为8ft长的接地极的地面上露出的一端,表明接地极的全长8ft没有全部埋入地下。照片中45°的倾斜角度则是允许的。)。此外,接地极与垂直线间的夹角不应超过45°。如地下有岩石难以打入,可改为将接地棒平埋在土沟内,但埋设深度至少为2.5ft(0.76 m)。这两处施工方式都需用接地夹来连接接地极和接地引线。这种接地夹能用于在土壤内直埋,接地夹上应标志有“直埋”(Direct burial)或“DB”字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