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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的以下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可不实行保护接地或接零:
(1)干燥场所采用的安全电压或低于安全电压(交流50伏以下、直流110伏以下)的电气设备外壳。
(2)装在配电盘(屏)、控制屏(台)和配电装置金属框架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的外壳。
(3)架空线路木杆上和变电所室外木构架上的绝缘瓷瓶金具,以及绝缘损坏时不会危及人身安全的绝缘子金属底座。
(4)已接地金属构架上的支持绝缘子和套管的金具,已接地机床上的电机和电器的外壳。
(5)不导电场所的低压电气设备(包括与之有金属性连接的机械设备等)的外壳。
(6)装有确保人身安全的高灵敏度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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