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护接零原则 1.正常情况 在正常情况下,施工现场的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电机、变压器、照明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配电屏与控制屏的金属框架。 (4)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5)电力线路的金属保护管、敷线的钢索、起重机轨道滑升模板金属操作平台等。 (6)安装在电力杆线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7)环境恶劣或潮湿场所(如锅炉房、食堂、地下室及浴室、电缆隧道)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2.注意事项 在敷设保护零线时,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它用;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尤其是在施工用电与外电线路共用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供电公司的要求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在由同一发电机、同一变压器或同一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中,不宜同时采用接地保护与接零保护。此外,若用电设备厂家有明确的接地与接零规定,首先应根据厂家说明进行必要的接地与接零保护。 三、漏电保护原则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按照以上原则进行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应采用三级漏电保护。增加三级漏电保护能圆满解决漏电保护与供电的矛盾,提高漏电保护的灵敏度和可靠性,使停电局限在一个较小范围内,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三级漏电保护应遵循以下2项原则进行设置选择。 (一)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的协调配合建筑学生联盟一级末端保护(即就地用电负荷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n1应满足:IΔn1≤30 mA. 二级保护(即干线或分支线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n2满足:IΔn2≥1.5IΔn1. 三级保护(即二级的上一级,主干线或总干线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n3一般为300 mA,即应满足:300 mA ≥IΔn3≥1.5IΔn2 . 因此三级总保护可用下列三式表达: 300 mA≥IΔn3≥1.5IΔn2 IΔn3≥1.5IΔn1 IΔn1≤30 (二)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时间的协调配合 1.上下级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时间按《漏电保护器安装运行规程》规定,级差为0.2s.做末端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时间为快速型,动作时间要小于0.1 s.干线或分支线二级保护的漏电保护器额定动作时间增加延时0.2 s .三级保护增加延时0.4 s .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