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操作票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操作票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原能源部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原水利电力部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国家电力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国家电力公司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浙江省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3 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操作票的归口管理部门。发电部、燃料部是操作票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操作票的审核、执行和统计汇总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操作票管理原则
4.1.1 为确保正确、迅速地执行热力和电气系统及其所属设备的各类操作,杜绝误操作,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
4.1.2 运行人员所管辖的设备、系统,在操作时必须有操作票或口头操作命令,并经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操作。
4.1.3 所有操作应尽量避免在交接班时进行。一般情况下,在交班前30分钟,接班后15分钟内不进行操作。但任务紧迫及事故处理时,则不受此限制。
4.1.4 在事故处理和解救人身危险时,可不填写、使用操作票,但应根据有关规程规定执行,并尽可能执行监护下的操作。事后必须立刻向主值或值长报告,并做好详细记录。
4.1.5 对于要影响到其他岗位的正常操作,则在操作前须联系可能影响的岗位。机、电、炉、灰、化、燃等专业之间的操作联系,一般应经过单元长(或值长)允许后,才能进行。
4.1.6 操作人和监护人应具有独立值班资格。运行设备的操作应具有该项设备操作权的人员担任。
4.1.7 所有操作应按照“设备分级操作项目表”的规定进行,未列入“设备分级操作项目表”的操作,应由值长或单元长决定。
4.1.8操作任务应由值长向单元长或主值发布,单元长或主值向监护人、操作人发布,或由值长直接向监护人和操作人发布。
4.2 安全职责
4.2.1 操作人是操作任务的具体执行者,在监护人的监护下,对迅速正确完成规定的操作任务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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