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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供用电合同范本(2)

时间:2013-02-26 12:43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
六、约定事项。 1.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变更用电事宜Q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

六、约定事项。
1.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让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变更用电事宜Q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供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临时供用电合同到期,用电方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方将终止对用电方供扒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 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七、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 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经双方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其他违约 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 一种方式解决。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章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市调整时测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 份,供电方 用电方各执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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