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的暂换受电变压器; 2)哲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二个月,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 3)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4)暂换变压器增加的容量不收取供电贴费,但对两部制电价用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2)暂换:用户暂换 (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须在更换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