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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3)

时间:2017-06-17 09:44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
第二十条 各种标示牌的规格符合规格要求,并要做到种类齐全、存放有序。临时用的围网,一律加装标示牌。安全帽、安全带完好,数量满足工作需要。

第二十条 各种标示牌的规格符合规格要求,并要做到种类齐全、存放有序。临时用的围网,一律加装标示牌。安全帽、安全带完好,数量满足工作需要。
第二十一条 线路运行单位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高空带、脚扣等安全工器具属个人保管,必须定期按规程的要求进行检查、试验。

六、安全工器具的报废
第二十二条 各生产单位,各班站所应随时掌握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情况,并根据安全工器具出厂规定以及安全管理要求,随时淘汰和报废不合格安全工器具。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属所有安全工器具的报废由各班、站、所提交报废计划,由本单位安全监察部对上报的安全工器具报废计划认真审核,分类登记后统一集中销毁。任何班、站、所及个人无权自行报废各种安全工器具。
七、 安全工器具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罚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班、站长各500-1000元;
1.安全工器具未按规定编号,注明电压等级和节数者;安全工器具的摆放不混乱者。
2.安全工器具未建立台帐,帐、卡、物不相符者;未建立领取记录表并执行者。
3.安全工器具未按要求定期试验者。
4.不合格报废的安全工器具与合格安全工器具混合保存者。
5.未经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严禁流入生产场所者。
6.私自将安全工器具借给外单位使用者。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丢失安全工器具现象的,罚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班、站长各600--2000元。
八、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安全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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