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注意事项 1.现场抢救时,如必须搬动患者,需用手抬,并及时进行人工呼吸,以免延误时机。 2.口内如有异物,必须清除。必要时用纱布包住舌头牵出之,以免舌后缩阻塞呼吸道。 3.头宜侧向一边,以利口鼻分泌物流 出。 4.人工呼吸速度以12~16次/min为度,节律宜均匀。 5.待患者恢复自主呼吸后,可停止人工呼吸,但应继续观察,如呼吸又停,应继续人工呼吸。 6.非经确诊患者已死亡,人工呼吸不得停止。 7.行2、3、4法人工呼吸时,注意勿用力过猛过大,以免造成肋骨骨折。 8.以上人工呼吸术仅适用于短时间急救之用,如有条件应尽早行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连接呼吸机行机械通气抢救、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