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工作票由主管技术员或动力部门主管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六条 工作票中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 1.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是否合适,工作的必要性,应作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组织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规程;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已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3.工作许可人(值班员):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对工作票中所列的内容发生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要求作详细补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