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奖惩等; (四)讨论、决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组织、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措施的落实等。 第十四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安委会办公室应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规划、计划、重大措施建议等; (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安委会汇报;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五)参与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六)拟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控制指标; (七)承办有关安全生产会议、重要活动等;监督、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八)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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