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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农电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

时间:2014-06-03 20:55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
第16条 农电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17条 县级供电企业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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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农电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17条 县级供电企业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协调解决好各部门在落实安全生产重要措施中出现的问题;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
3、贯彻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每月至少一次亲自深入生产现场全面了解安全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4、主持本企业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负责本企业的人身伤亡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严格执行“四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原则;
6、保证本企业安监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监人员履行安监职责,定期听取安监部门的工作汇报;
7、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8、保证本企业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以及违章处罚措施落实到位;
9、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18条 基层单位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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