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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所考核办法

时间:2012-03-18 15:56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
第一章:总则为更好地完成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设备管理和优质服务等各项工作。从三基(基础、基层、基本功)抓起,以三铁(铁的制度、铁的面孔、铁的处理),治三违,强化业
第一章:总则 为更好地完成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设备管理和优质服务等各项工作。从“三基”(基础、基层、基本功)抓起,以“三铁”(铁的制度、铁的面孔、铁的处理),治“三违”,强化业绩考核,实施精细管理,努力提高经营效益,提高供电所的管理水平,打破工资、奖金分配的大锅饭,本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充分调动供电所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的落实国家电网公司提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目标和我局下达的各项任务,特制定供电所考核办法。 第1条、参加考核的工资、奖金:除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外的其他所有工资奖金。 第二章:否决条件 第2条:农电工触电伤(住院半个月以上)、亡事故,全所无本月安全奖,直接责任人或行为人扣发全年奖金(死亡除外),专责六个月奖金(含岗位津贴)、付所长三个月奖金(含岗位津贴)、所长一月奖金(含岗位津贴),并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其它行政处分由局安委会裁定)。 第3条 :农村人身触电重伤(住院三个月以上)、死亡的责任事故。全所无本月安全奖,直接责任人六个月奖金、专责三个月奖金(含岗位津贴)、副所长二月奖金(含岗位津贴)、所长一月奖金(含岗位津贴),并不得参与评先评优。 第4条: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死亡或住院三个月以上)。全所无本月安全奖,直接责任人或行为人扣发全年奖金,专责六个月奖金(含岗位津贴)、付所长三个月奖金(含岗位津贴)、所长一月奖金(含岗位津贴),并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其它行政处分由局安委会裁定)。 第5条:本所范围内发生有责任的重大政治影响事件或严重违纪事件(职工越级上访、客户投诉到省公司以上或新闻媒体,所内职工被行政拘留以上)。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全所无优质服务奖,付所长三个月奖金(含岗位津贴)、所长一月奖金(含岗位津贴),并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其它行政处分由局安委会裁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 第6条:各供电所要建立、健全安全用具及设备台帐,不建或不全者扣责任人100元。 第7条:每年供电所根据用电的不同特点,制定安全用电宣传工作计划,专人负责落实、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考核(以下简称“五个过程”),并形成文字材料。无计划和专人负责扣付所长30元、所长20元,未落实扣负责人50元,”五个过程”无文字材料视为未落实。 第8条:安全工器具定期试验(有试验报告单),不按周期试验,超过试验者一件扣责任人50元。 第9条:按时、按质上报各种报表、资料。无按时上报每晚一天扣责任人50元。 第10条:各所每周必须召开一次安全活动例会,对安全工作进行布置讲评,并详细填写安全活动记录,每周活动少一次扣专责50元、付所长30元、所长20元,内容简单扣记录人员20元/次。 第11条:各所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认真研究分析安全工作,表扬好的,批评差的,会议要认真做好记录,无记录或敷衍了事扣专责50元、付所长30元、所长20元。 第12条:各所每年要制定安全培训计划,专人负责,每半年对农电工进行低压规程培训工作一次,并组织考试(有”五个过程”)对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无培训计划付所长30元、所长20元。无组织落实的扣专责50元,无”五个过程”视为无组织落实。 第13条:供电所要建立安全用电检查制度(每季不少于一次,有”五个过程”)。专人负责落实。无制度扣付所长30元、所长20。未落实扣负责人50元,无”五个过程”视为无组织落实。 第14条:各所要制定本所安全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专人考核并有考核记录,无制定考核办法付所长30元、所长20元、无记录的扣专责50元。 第15条:各所要制定出安全工作的防范措施(两措计划),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无制定扣专责50元、付所长30元、所长20。 第16条:所要建立安全网络体系。所长为第一安全责任人。所与农电工签订安全责任状。无签责任状和安全网络体系各扣付所长30元、所长20。 第17条:所安全员为所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者,指导农电工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及安全宣传工作,落实不到位扣安全员100元。 第四章:设备管理 第18条:各供电所要建立、健全低压设备、线路台帐,不建或不全者扣专责100元。付所长30元、所长20。 第19条:新增设备填写台帐,不跨季度,否则扣专责30元。 第20条:各所必须建立电力设施巡视检查制度,专人完成(每季不少于一次)。无制定扣付所长30元、所长20。 第21条:巡视检查内容应符合《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具体要求(有”五个过程”)。未完成或无文字材料责任人30元。 第22条:巡视检查中对发现的缺陷,要认真做好记录,登记清楚,无记录登记不清者扣巡视检查人50元。 第23条:设备、线路缺陷处理要有详细登记,无登记扣责任人50元。 第24条:事故抢修要及时,有记录(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通知(查找)单位或个人,组织抢修的具体方案施)登记清楚,无登记扣责任人50元,付所长30元、所长20元。 第25条:对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线路缺陷要及时停电处理并做好记录,未及时处理的扣责任人50元,付所长30元、所长20元。 第26条:制定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运行管理办法,无制定办法扣付所长30元、所长20元。 第27条:按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要求配电变压器应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保护器必须灵敏、可靠的运行。不灵每台扣责任人50元,无安装扣责任人100元。 第28条:人为拆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者扣发责任人200元。 第29条:每台配变应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运行记录。无记录本和未按规定记录扣责任人50元。 第30条:包台电工应每月对保护器的运行进行周期性测试,无测试记录扣50元。 第31条:因设备检修、维护不到位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客户家用电器烧毁或设备损坏,100元以内直接责任人自负,每增加500元直接责任人加100元(局赔偿),千元以上扣供电所100元,每增加1000元加扣供电所100元,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32条:大风、雷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应及时停电,天气过后,白天4小时,夜间12小时对所辖设备、线路全部巡视完毕,做好记录,因未及时巡视,造成人身触电或设备损坏,按第3条、第31条处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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