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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7)

时间:2012-02-07 16:36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
第三章 基建安全目标 第二十条 本章所规定的各级基建安全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目标的依据;公司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
  第三章 基建安全目标   第二十条 本章所规定的各级基建安全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目标的依据;公司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目标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安全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司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较大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二条网省公司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三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五条 设计企业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设计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设计原因造成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电网事故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二)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电网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一般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四)不发生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基建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公司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公司、网省公司基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总监理师)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网省公司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人员和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业主项目部对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理、设计、施工企业对主要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企业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分包人员要建立专项教育名册,按照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网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基建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等相关人员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公司或网省公司组织的基建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应进行不少于 40 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五章 例行会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每年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上,对基建系统总体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布置年度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 网省公司在每年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上,布置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企业每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状况,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年度和季度安全工作。   第四十一条 工程项目安委会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四十二条 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   第四十三条 专业工地应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施工队(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检查总结上一阶段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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